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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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搞不太现实”是什么“现实”
陈一舟

  一个拥有百年历史、潜在价值超过26.7亿元的锑矿,在2006年1月以5588万元的价格被转让。让该企业职工不解和愤怒的是:转让过程中,政府和企业未按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国有资产涉嫌被“贱卖”!该县法制办一位领导却表示,“都按法律搞不太现实”(12月17日《市场报》)。
  不按法律制度办事,居然还振振有辞!如果“按法律搞不现实”,那“现实”又是什么?从报道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对整体收购湖南益阳市桃江县板溪锑矿感兴趣的企业不止一个,之所以最终与西部矿业达成转让协议,是因为“之前与西部矿业谈得很愉快,如果再这样做(按法律办事)会显得没有诚意,而且通过这种方式(法律规定)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改革的压力会更大,甚至还会影响到桃江县当年财政收入指标的完成”。除此之外,似乎还有更深层次的因素,“益阳市委要求2年内必须完成改革,并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考核范畴”。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的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然而,由益阳市桃江县主导的国企改革,却为了不影响财政指标的完成和政绩考核,一句轻飘飘的“不现实”,就将法律制度抛诸脑后了,也没有按照“三公”原则进行公开的招投标。如此,职工自然会怀疑企业通过暗箱操作被“贱卖”,怀疑个别领导借机中饱私囊。
  其中到底有没有“暗箱操作”和关联腐败,笔者不敢妄言。但不论结果如何,不按法律办事,都无法服众。在涉及重大国有资产转让的企业产权改革中,如此不按法律程序“操作”的行政行为,注定了其程序的非法性和非正义性。
  值得一提的是,“按法律搞不太现实”——这种“人治”胜于“法治”的观念和作为,并非个例。一些政府部门总是有这样那样的理由来解释不按法律办事的“苦衷”,譬如改革压力、财政收入压力、政府绩效,等等。但说到底,这意味着“权大于法”的心态至今还没有退出公共视野。
  “按法律搞不太现实”隐喻的“现实”,是我们通往更富足、更法治的公民权利社会的一块“绊脚石”。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